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第16條規定,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,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爰雇主依該規定辦理營造作業6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 即符合該規定,職安署為免於重複訓練資源之浪費,特辦理臺灣職安卡,對於從事營造作業勞工於取得臺灣職安卡後, 亦可認定為符合該規定。
「未持臺灣職安卡不得進入營建工地」,職安署說明如下: 本制度係配合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及相關子法修正推動,預計自115年7月1日施行,旨在強化營造作業勞工進場前之基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惟考量事業單位落實上述規定尚需適應期,制度施行後將規劃為期1年之緩衝期。
持有台灣職安卡,將無法再報名此課程
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一份,(職安卡課程無須相片)